(2019年12月29日菏澤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排水管理、污水處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h(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運行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鼓勵在排水與污水處理中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支持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
第七條 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和市政排水管網相連接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八條 從事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九條 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⒐を炇蘸细竦?,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及時移交運營維護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十三條 設置于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十四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六條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第十七條 冶金、電鍍、化工、印染、原料藥制造等工業企業(有工業廢水處理資質且出水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藥制造企業除外)排放的高濃度重金屬或難以生化降解廢水,以及有關工業企業排放的強酸、強堿、高鹽、高氟廢水,不得接入城市污水處理廠。
第十八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十九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條 因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后評估制度,在汛前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并加強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筑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采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排水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后,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并及時向城市排水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定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合同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并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并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并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二十六條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建立臺賬,向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原始記錄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二十七條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維護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排水、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排水、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排水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城市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菏澤市政府發布